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使用管理,維護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的市場秩序,規范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使用行為,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定。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贛東北供電區域內電力設施承裝、承修、承試業務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是指對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和試驗。
第四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分為承裝、承修、承試三個類別。
1、取得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安裝業務。
2、取得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維修業務。
3、取得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試驗業務。
第五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1、取得一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試驗業務。
2、取得二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試驗業務。
3、取得三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 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試驗業務。
4、取得四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 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試驗業務。
5、取得五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 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試驗業務。
第六條 凡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務的企業,必須取得國家授權允許機構頒發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在許可證規定的作業范圍內開展有關業務。任何單位不得無證施工,不得超越許可證類別和級別施工。
第七條 在贛東北供電區域內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業務前,必須提交《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給供電企業進行資質審核,未經審核或審核未通過,不得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業務。
第八條 供電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將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務交給無證企業或者超越許可證許可范圍從業的企業承擔。
第九條 供電企業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設立未經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入網審查制度,已設立此類審查制度的應立即終止執行。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已取得許可證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企業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十條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議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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