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企業可否直接申請工程(Engineering)設計甲級資質企業業績如何認定?
答:具有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的施工企業可以申請同類別或相近類別的工程(Engineering)設計甲級資質。
許可證代辦某種非所有人都有權涉及受限制的行為或事件,相關權利機構授予起相關權利的書面證明。
工程設計甲級資質標準要求的公司業績可以由涵蓋工程設計業務的工程總承包業績替代(用一物質代替另一物質(多為強者取代弱者的地位))。
2.什么樣的專業技術人員才能作為有效的專業人員申報?
答:《建設工程勘察(kān chá)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建市[2007](202)號)第三十五條第六款規定:在確定主要專業技術人員為有效專業人員時,除具備有效勞動關系以外,主要專業技術人員中的非注冊(register)人員學歷專業、職稱證書的專業范圍(fàn wéi),應與崗位要求的本專業和稱謂一致和相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也可作為有效專業人員認定:
(1)學歷專業與崗位要求的本專業不一致,職稱證書專業范圍與崗位稱謂相符,個人資歷和業績符合資質標準對主導(guiding)專業非注冊人員的資歷和業績要求的;
(2)學歷專業與崗位要求的本專業一致,職稱證書專業范圍空缺或與崗位稱謂不相符,個人資歷和業績符合資質標準對主導專業非注冊人員的資歷和業績要求的;
(3)學歷專業為相近專業,職稱證書專業范圍(fàn wéi)與崗位稱謂相近,個人資歷和業績符合資質標準對主導(guiding)專業非注冊(register)人員的資歷和業績要求的;
(4)學歷專業、職稱證書專業范圍(fàn wéi)均與崗位要求的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專業學習結業證書,從事工程設計10年及以上,個人資歷和業績符合資質標準對主導(guiding)專業非注冊人員的資歷和業績要求的。
3.申報工程(Engineering)設計資質時,是否可以由注冊(register)執業人員替代(用一物質代替另一物質(多為強者取代弱者的地位))非注冊人員進行申報?
答:注冊(register)執業人員可以替代(用一物質代替另一物質(多為強者取代弱者的地位))本專業崗位的非注冊人員,但該注冊執業人員須滿足工程(Engineering)設計資質標準對該專業崗位非注冊人員的要求。如注冊建筑師可以替代建筑專業崗位的非注冊人員,但其仍應滿足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10年以上工程設計經歷的要求。該專業作為主導專業考核的,還應提供個人業績。
4.一個注冊(register)人員同時具備兩個及以上注冊執業資格,在資質申報時,是否可以重復(repeat)計算?
答:不可以。許可證代辦某種非所有人都有權涉及受限制的行為或事件,相關權利機構授予起相關權利的書面證明。
重慶資質代辦包括三大類別: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包括12個類別(一般分為四個等級)、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包括32個類別(一般分為三個等級)、勞務分包企業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當一個注冊(register)人員同時具有兩個及以上注冊執業資格,作為注冊人員考核時,只認定一個專業的注冊執業資格,其他注冊執業資格不再作為相關(related)專業的注冊人員予以認定。如一個注冊人員同時具有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Engineering)師兩個注冊執業資格,資質申報時只能選用其一,不能同時作為建筑、結構專業的注冊執業人員進行申報。
5. 一個一級注冊(register)建筑師或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是否可以作為二個二級注冊建筑師或二級結構工程師予以認定?
答:不可以。一個一級注冊(register)建筑師或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只可替代(用一物質代替另一物質(多為強者取代弱者的地位))一個二級注冊建筑師或二級結構工程師。
6.申請化工石化醫藥、市政等工程設計行業資質時,標準要求個人業績需涵蓋本行業中的若干設計類型,是否要求每個技術人員提供的個人業績都需涵蓋上述設計類型呢?
答:不需要。公司配備技術人員提供的個人業績覆蓋了標準要求的設計類型即可,并不需要每個技術人員都要滿足標準要求的全部設計類型的要求。
7.工程(Engineering)設計資質延續是否考核注冊電氣工程師、注冊公用設備(shèbèi)工程和注冊化工工程師?
答:暫不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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