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員在場
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安全員應全部到場。
二、核查內容
現場核查需查驗申報材料涉及的所有原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
(一)營業執照原件;
(二)所有申報人員的身份證原件;
(三)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任職文件原件;
(四)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等申報人員資格、職稱證書原件;
(五)工資表原件;
(六)社會保險繳納發票、社保部門出具的參保人員名單原件;
(七)機具設備購置發票原件以及銀行轉賬記錄;
(八)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原件;
(九)申報材料中的工程合同、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結算書以及收入收款憑證原件(三級及以上企業提供);
(十)近期的資產負債表或驗資報告中關于凈資產證明材料原件;
(十一)技術檔案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以及安全培訓記錄原件;
(十二)核查人員確定的與核查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上一篇:關于印發市外建筑施工企業入渝信息報送管理辦法的通知
下一篇: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整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