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發[2016]22號
各區縣(自治縣)城鄉建委,兩江新區、經開區、高新區、萬盛經開區、雙橋經開區建設管理局,有關單位:
為推進建立統一開放的建筑市場,進一步強化對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業的服務和管理,根據住建部《關于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的若干規定》(建市【2015】140號),市城鄉建委制定了《重慶市市外建筑施工企業入渝信息報送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6年3月29日
重慶市市外建筑施工企業入渝信息報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加強對入渝建筑施工企業的服務與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的若干規定》(建市【2015】140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外建筑施工企業在本市承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市外建筑施工企業,是指依法取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或市外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且工商注冊地不在重慶市的建筑施工企業。
第三條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城鄉建委)負責對市外建筑施工企業入渝信息報送進行統一管理。各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另行規定報送要求,或要求企業重復報送信息。
第二章 入渝信息報送
第四條 市外建筑施工企業入渝承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前,應當先向市城鄉建委報送如下信息,并對報送信息的真實有效性負責:
(一)企業資質證書相關信息;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相關信息;
(三)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信息;
(四)企業在渝辦公場地相關信息;
(五)企業在渝負責人相關信息;
(六)企業入渝承攬業務所需的滿足招投標要求和施工現場管理有關規定的管理人員相關信息;
(七)企業誠信守法承諾書相關信息。
第五條 市外建筑施工企業報送的信息,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上可查詢的,只需提供信息截屏圖表;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上不可查詢的,應當提供相關紙質原件材料核驗。
第六條 市外建筑施工企業報送入渝信息后,對信息資料齊備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城鄉建委將企業信息納入“市外建筑施工企業入渝信息庫”,并在20個工作日內對外公布。
納入“市外建筑施工企業入渝信息庫”的市外建筑施工企業,方可在本市承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七條 市外建筑施工企業入渝信息有效期與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一致。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先于企業資質證書到期的,入渝信息有效期與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一致。
市外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入渝信息有效期內,按照資質證書范圍在本市承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八條 市外建筑施工企業的資質證書信息、法人營業執照信息、安全生產許可證信息等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信息報送市城鄉建委。
市外建筑施工企業在渝負責人、在渝辦公場地、在渝管理人員相關信息需進行變更的,應當于實際變更前將擬變更信息報送市城鄉建委。
第九條 市外建筑施工企業因破產、倒閉、歇業、證照撤銷等情形無法繼續從業的,應當及時向市城鄉建委申請注銷入渝信息。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各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工程承發包監管、施工現場監督、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前,應當在“市外建筑施工企業入渝信息庫”查驗企業是否已報送入渝信息且在有效期內,并核對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對已報送入渝信息的市外建筑施工企業,實行入渝信息動態抽查制度。
第十二條 市外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每季度末至次月10日前向市城鄉建委報送企業上一個季度在渝承接工程項目信息。
未承接工程項目的企業實行零報送制度。
第十三條 市外建筑施工企業在本市參與工程項目招投標時,該項目所配備的管理人員應當是已納入“市外建筑施工企業入渝信息庫”的人員,且不得使用正用于其他工程投標或正在其他工程執業的被鎖定人員。
第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本市參與招投標時,自投標之日起鎖定該項目所配備的管理人員。
項目發布中標公示后,解除未進入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企業鎖定。項目發布中標通知書后,解除中標人外的其他中標候選人鎖定。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后,解除中標人鎖定。
第十五條 市外建筑施工企業承接的工程項目在申請施工許可證時,該項目配備的管理人員應當與參與招投標時承諾的一致。
市外建筑施工企業承接的工程項目按相關規定申請管理人員變更的,替換的管理人員應當是已納入“市外建筑施工企業入渝信息庫”的人員,且不得使用正用于其他工程投標或正在其他工程執業的被鎖定人員。
第十六條 市外建筑施工企業不得擅自變更在建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市外建筑施工企業在渝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整改,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由市城鄉建委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并通報企業注冊所在地省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一)提供虛假入渝信息的;
(二)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業務的;
(三)與有關單位或個人相互串通投標,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四)使用虛假證明材料在渝承攬業務的;
(五)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六)將承包的工程項目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七)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的;
(八)在渝施工期間,發生一般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并對事故負有責任的;
(九)隱瞞、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破壞事故現場、阻礙事故調查的;
(十)惡意拖欠分包工程款或勞務人員工資的;
(十一)在渝負責人及工程項目負責人以關閉手機、故意躲避等方式不及時配合協助相關部門調查處理的;
(十二)在渝工程項目管理人員未按該企業參與建設工程招投標時承諾配備或未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變更的;
(十三)在渝工程項目管理人員不到崗、不履職的;
(十四)未及時報送在渝承接工程項目信息或報送虛假信息的;
(十五)在渝工程項目管理人員同時在異地執業的;
(十六)在渝承攬業務期間發生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八條 市外建筑施工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由市城鄉建委納入不良行為記錄和誠信綜合評價,并視情節輕重屏蔽企業入渝信息三個月、六個月或十二個月。
被屏蔽入渝信息的市外建筑施工企業可繼續實施入渝信息屏蔽前在渝已承攬的業務,但不得在渝承攬新的業務。
第十九條 市外建筑施工企業在渝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造成嚴重后果和重大不良影響的,注銷入渝信息,三年內不予入庫。
第二十條 各區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查處的市外建筑施工企業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上報市城鄉建委。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市外建筑施工企業在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重慶市市外建筑施工企業入渝登記備案證明》且在有效期內的,繼續有效。《重慶市市外建筑施工企業入渝登記備案證明》有效期滿后,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市外建筑施工企業入渝登記備案管理辦法》(渝建發【2011】130號)、《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實施好市外建筑施工企業入渝登記備案管理制度的補充通知》(渝建發【2013】54號)同時廢止。